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衡水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更名的批复
(冀卫医〔2009〕11号)
衡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衡水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更名的请示”(衡卫医〔2009〕5号)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你市区域卫生规划,经研究,同意衡水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第一名称变更为“衡水市精神病医院”;“衡水市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作为第二名称。
望你局切实加强对该院的建设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精神病专科医院标准及批准的床位编置,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基础设施,合理调配床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同时,要进一步统筹规划,合理调配全市精神卫生资源,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