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委关于印发湖北电网发电设备可靠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经电力〔2009〕24号)
省电力公司,各统调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发电设备可靠性管理,维护电网安全生产和稳定运行,确保全省电力正常供应,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电网发电设备可靠性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省经贸委制发的《
湖北省发电可靠性考核暂行办法》(鄂经贸电力[2003]185号)和《省经委关于将缺煤(气)停机纳入发电设备可靠性考核管理的通知》(鄂经电力[2006]40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湖北电网发电设备可靠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湖北电网现有发电设备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维护湖北电网电力生产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运行,满足全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境内由华中和湖北电网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发电企业。
第三条 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考核、奖惩的依据是:《
电力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和《发电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511)。
第四条 对于火电企业缺煤(气)停机和因煤质不好(气压偏低)降低出力的情况纳入发电设备可靠性考核范围。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五条 各发电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电力公司报送发电设备可靠性指标月度报表。
各火电企业应向省经委和省电力公司报送电煤的进、耗、存量等统计指标日报表。
第六条 发电设备计划检修按停止统计处理;发电设备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经电网调度机构同意转入检修状态的,从转入检修状态之时起按停止统计处理。对超过计划检修时间的相应扣减本年度电量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