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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销售网点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2)中标流通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3)中标流通企业销售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

  4.销售网点设置

  为了方便农民购买,减少农民购买费用,各县(区)要在每个乡镇设立1-2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可以作为优先选择对象。

  5.销售网点的责任义务

  (1)已经备案的销售网点要将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服务等方面向县(区)经贸委作出承诺,努力向广大农民提供合格的产品、优质的服务、优美的环境;

  (2)主动接受家电下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检查,如实汇报产品销售情况,完成交办任务;

  (3)做好产销衔接,积极组织货源,做到不断档、不脱销,制定切实可行货源供应应急保供预案,满足购买需求;

  (4)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范促销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5)做好销售服务工作。销售网点工作人员要熟悉产品性能,熟悉家电下乡政策,要有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家电下乡指定产品;要向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开具正规发票并提供产品专用标识卡;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安全常识及送货上门等服务;

  (6)做好退、换货服务工作;

  (7)做好销售信息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后,3天内将销售信息准确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6.规范销售网点行为

  对已核准备案的销售网点,要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家电下乡工作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家电下乡销售工作;对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责任的销售网点,县(区)经贸部门要向市经贸部门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告知其销售授权的企业,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直至取消备案网点资格。

  各经审核通过的各销售网点要按中标流通企业制定的家电下乡补贴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销售,不得因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零售价格,如发现或有举报经查实,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未经备案的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财政补贴;已备案的不得代为未备案的销售网点登录其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否则,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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