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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司发[2009]81号 2009年3月5日)


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条例》平稳、顺利实施,现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领会贯彻落实《条例》、扎实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贯彻好、落实好《条例》,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首都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要手段,是确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具有极端重要性。各单位一定要围绕工作大局,主动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增强用法律手段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用足用好法律援助制度,将《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水平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法律援助工作汇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力度,在人、财、物上对法律援助给予支持,改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条件,为有效处置突发性、群体性案件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公职律师办案创造有利条件。
  三、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服务行为,依法为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单位要选任业务水平较高、服务态度热情的工作人员或律师参与接待、咨询工作。对于涉及《条例》新增事项和经济困难标准的咨询、申请要做好解答和处理工作。对于突发性群体案件,要及时通过疏导和宣传教育,使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发生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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