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德州电厂一期、威海电厂二期脱硫电价的批复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鲁价格发〔2009〕22号)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德州电厂一期、威海电厂二期脱硫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请示》(华能鲁营字〔200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的规定,同意你公司所属德州电厂一期2×33万千瓦机组、威海电厂二期2×30万千瓦机组,自脱硫改造验收合格之日(2008年12月29日)起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你公司所属德州电厂、威海电厂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否则按上述文件规定予以扣减电费或取消脱硫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