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医疗救助制度和相关保障制度、慈善事业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1.搞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衔接。
⑴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一是按个人统筹标准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是按规定补助城市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政府补助基础上,对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每人再补助20元。省将下发通知对参保工作提出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积极协同做好对以上困难人群参保身份认定、组织参保等工作。
⑵注意完善政策衔接。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然负担沉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针对困难群众无力交付住院押金的实际,积极探索开展医前救助,增强困难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条件地区要积极探索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依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加强软件开发工作进程,逐步实现结算同步、监管统一,争取尽快实现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单清”结算。
2.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积极引导和协助慈善机构通过医疗救助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医疗援助,重点解决患大病、重病,通过医疗救助补偿后负担仍然十分沉重的困难群众。
三、实施步骤
示范活动自2009年3月份开始,7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布置(3月中旬)。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活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示范活动,并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和动员。
(二)对照实施(3月下旬-7月中旬)。根据示范活动内容要求,全面启动新的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开展基线调查、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政策完善、规范操作等工作,有侧重、分步骤地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开展。
(三)总结验收(7月下旬)。各地对照示范活动要求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7月20日前形成书面总结上报省厅。省在7月底前对各地示范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验收结束后,适时召开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现场会,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对示范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示范活动是贯彻省政府民生工作要求,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真正落实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省成立示范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示范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医疗救助活动组织实施。省示范活动领导小组在指导全省示范工作同时,重点指导长春、吉林两市城区及九台市、磐石市、辉南县、双辽市、珲春市、敦化市和镇赉县的示范活动。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在指导本辖区示范活动的基础上,选定一个县(市、区)重点指导,并把选定的县(市、区)报省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