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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示范活动方案》的通知

  ⑴规范定点医疗服务。合理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协调落实定点医疗机构优惠措施,并将优惠项目和幅度予以公示,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并指定专门窗口办理结算业务。
  ⑵严格定点医疗协议管理。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严格按照协议限制用药品种和药品价格,定期检查医疗救助用药目录和处方,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杜绝“大处方、重复检查、乱收费”等不良现象。
  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⑷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采取欺骗、瞒报、挪用等手段增加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要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资格。
  3.规范资金管理。
  ⑴健全基金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基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县级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县级民政部门分别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积极推进“银行代理、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模式试点工作。
  ⑵改进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逐步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机制,救助对象只需交纳个人自负费用,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定期结算费用。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未建立前,可暂通过低保金发放渠道,发放住院救助资金。
  ⑶保障基金平稳运行。要保证基金基本平衡,适度留存。资助参保、参合资金要严格按符合规定的实际参保人数划拨。临时救助中低收入人员救助资金不应超过救助资金总量的10%。
  ⑷加强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审计部门,适时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情况的出现。
  4.规范档案管理。
  ⑴制订《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救助档案分地域,分类别,按期归档,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二级档案管理体系。
  ⑵建立救助对象健康档案。要结合低保对象动态核查和医疗救助审批入户核查,依托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对救助对象开展集中体检等方式,逐步建立低保对象健康档案,并实行等级分类管理。
  ⑶规范数据统计。及时准确做好定期和临时性的报表工作,医疗救助数据实行电脑管理,每年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三)加强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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