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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示范活动方案》的通知

  1.完善《实施细则》。一是启动基线调查,对本县(市、区)内困难群众患病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有详细的数据分析和资金测算方案。二是要明确救助范围,要确保将省《指导意见》规定的四类救助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对第四类救助对象重病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员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台前,要由审批评议小组对低收入家庭人员进行评议认定。三是要合理确定救助方式。救助方式不应少于住院、日常、临时三种,在省规定标准区间内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标准,对不同救助对象按不同标准实施分类施救。对“三无”、五保等特殊困难群体在标准上适当提高;对未参保参合低保对象要参照已参保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封项线进行救助,属于分类施保对象的要相应提高救助标准;有条件的要提高对未参保人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对二次救助和临时救助要明确救助标准及封顶线。
  2.完善配套制度。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医疗优惠减免、责任追究等各项配套制度。
  (二)规范运行
  坚持快捷、便民、利民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困难群众特点的申请审批程序,规范操作人员行为,做到程序简便、管理规范、成效明显。重点是:
  1.规范审批管理。
  ⑴规范审批流程。规范申请、审批流程,统一印制申请审批表格、登记表,制订《操作手册》。严格按规定方式、标准、范围救助,审批程序透明,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救助,无违规违纪现象。
  ⑵建立救助审批评议制。成立由民政、卫生、劳动、财政及医学专家人员组成的医疗救助审批评议小组,对二次和临时救助及日常救助申请进行集中审批评议,并记录备案。为确保住院救助时效性,住院救助无须审批评议,对其中个别审核有困难的或群众有异议的疑难案例要通过审批评议小组认定。
  ⑶严格审批时限。日常救助和二次救助每半年集中受理审批一次,全部审批应在20日内完成;临时救助每月集中审批一次,全部审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救助随时审批,全部审批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急诊重症,要特事特办。
  ⑷实行公示三统一。统一公示日、统一公示内容、统一公示形式。救助人员名单及救助金额返回街道后再予张榜公布,公示日期不得少于3天。日常、临时和二次救助必须在所在社区(村屯)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
  ⑸规范急诊、转诊管理。救助对象在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或由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医疗救助基金只与首诊医院结算,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需本人垫付医疗费用,事后报销。有条件的可以逐步探索按病种预付费制和首诊医院包干制。
  2.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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