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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执行中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执行中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9〕3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建办〔2009〕43号),结合我市税收实际征管情况,现就其中涉及契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房屋权属证明中注有“经济适用住房”或“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字样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的售、购时间的判定:征收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售房合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准予入住证明等相关资料,本着从宽的原则掌握。
  三、有关纳税申报手续暂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中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还必须有房屋管理部门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后方能视为已出售的规定执行。对于已售房但未加盖“已过户”印章的纳税人,需填写《证明函》(见附表)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差价征税手续。
  四、纳税人在2009年1月22日(含)之后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均可享受京建办〔2009〕43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在2009年1月22日(含)之后已纳契税,但应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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