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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2、获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报送资料:
  (一)抵扣资格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报送资料:
  (一)抵免资格备案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声明、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免税额备案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件2: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备案表

提交人 计算机代码 
税种减免税事项起止时间备案减免税额或比例
    
    
    
    
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提交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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