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获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2、获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