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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

  (五)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要指导渔业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和水环境复杂区域冒险作业。渔船在通航水域航行时要遵守相关航行规则及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六)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责,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探索在重点渔业乡村、渔区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要以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地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对无固定停泊场所的零散渔船要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实行强制配备救生衣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场所,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

  (八)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各地要综合考虑渔船和运输船舶的特点,整合救助力量,发挥政府专业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加强渔政执法船(艇)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参与应急救助行动。

  (九)加强灾害预警预报。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汛情等信息通报各地及渔业部门。渔业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及时将气象预警信息传递到渔区和渔民,确保信息畅通。

  四、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

  (十)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组织编制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规划相衔接的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加大渔港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水上搜救、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对渔港、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水上事故救助、渔业执法船(艇)维修保养等项目所需经费,有关部门要通过基建投资或一般性财政预算给予支持。对国家投资的渔港建设项目,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主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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