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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9]9号 二○○九年二月五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改进技术装备,健全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新建泸州、内江、武胜等一批安全避险配套完善的渔港;保证在大江大湖大库渔业作业区都建有配套设施较完善的渔港;对渔业船舶强制配备救生衣;杜绝重特大渔业船舶事故发生,使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与“十五”末相比明显下降。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

  二、加快渔港建设和渔业安全装备建设步伐

  (三)加快渔港建设步伐。依据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渔业发展实际,合理规划建设渔港,尽快建成一批功能设施较完备的固定渔港。新建渔港要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要突出防灾减灾功能,提高建设质量,完善航标、港口监控、消防和照明、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强化渔船安全质量。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严禁私人制造、改装渔船,加强对制造、改装渔船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强化渔船修造质量和渔船、船用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取缔水泥渔船,鼓励、督促渔船船主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可靠性强、抗风险能力强的渔业船舶。禁止无渔业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许可证、船员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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