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10年1月1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价办〔2009〕38号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省直及中央驻湘各收费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等六厅局《关于贯彻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字〔1999〕245号)的规定,决定对省直和中央在湘各收费单位200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检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省物价局领取了《收费许可证》的省直和中央在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须按规定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布的收费文件,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2、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和调整收费范围的是否及时按规定执行;
3、收费单位更改名称、法人、地址等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文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范围后,是否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5、试行收费标准是否试行期满后立即停止收费,在未获批新的正式收费文件前是否仍在执行收费等;
6、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等六厅局《关于贯彻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字〔1999〕245号)的规定,省物价局将对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在我局办理的《收费许可证》进行统一换证。请各持证单位在年度检审后按要求持相关资料到省物价局办理换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