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价格应急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湘价传电〔2009〕12号 二○○九年三月二日)
各市州及价格监测网点县(市、区)物价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于近期下发《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取消了化肥价格管制,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省局对此也已做出安排部署。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价格应急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价监中心[2009]10号)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化肥价格应急监测预警工作,现就化肥价格应急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化肥价格应急监测工作,提高应急监测
数据报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化肥价格应急监测工作自实施以来,各地价格监测机构及监测点克服困难,做了大量采报价工作,为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掌握市场动态、调控化肥价格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化肥价格监测预警,确保化肥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涨跌直接影响农民的增收。各监测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继续尽职尽责、不懈不怠地做好化肥价格应急监测工作。各地价格监测机构主要领导和承担化肥价格应急监测工作人员要切实落实责任到位,严格做好监测数据核对、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数据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
二、规范应急监测点、撤换不合格采价点。为确保各化肥监测品种零售、出厂价格及时、准确采集上报,岳阳市、常德市、株洲市、衡阳市及各价格监测网点县(市、区)物价局近期要对现有化肥应急监测采价点进行一次实地调查、检查。对经营品种、规格不全,不能够按时采报价的采价点,要迅速予以调整更换,以防止因采价点不符合要求而出现迟报、漏报、错报现象;对重新确认后继续承担化肥价格应急采报价的监测点,要加强联系和指导、监督。各地要将采价点的调查检查结果以及重新确认后的应急监测点名称于3月9日前上报省局价格监测机构备案。
三、各地要确保化肥价格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可比性,每期各种规格的化肥价格数据必须填报齐全。如监测点当期没有某品种的交易行为发生时,应就近从本地其它化肥零售企业采价上报,并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如本地其它化肥零售企业也没有交易时,延续上期价格并说明情况。3次以上延续上期价格不变的,价格监测机构采价人员应到监测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并上报省局价格监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