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增值税远程抄报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09〕5号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增值税远程抄报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报告》收悉。鉴于你公司执行我局湘价函[2008]28号文件无不良反映,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远程抄报系统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承担的责任,在切实履行协议的承诺后,可适当收取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也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强制纳税人购买软件。
二、核定你公司增值税远程抄报系统产品注册费为每年每套200元(含培训费、安装费),日常维护费每年每套150元,安装使用当年不收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