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求
(一)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厅属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文件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15号)文件规定,依法实施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坚决取消,对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真正下放。厅属有关单位对法律法规新增设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据的变化情况、农业部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情况分别于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送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二)健全制度,严格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厅属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和全面落实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制度、一次性告知制、AB岗工作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责任追究制等管理制度,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及时、便捷、高效。
厅属有关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农水平。不得超时限审批、推诿扯皮,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超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批或继续审批已取消的许可事项,不得随意设定或增加审批条件,不得以权、以岗谋私。对违反行政审批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驻厅监察室、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将建议厅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所在单位和责任人作出检查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强化公示公开工作。厅属有关单位对已经实现网上审批的项目,要同步进行网上公开;对未实现网上运行、网上公开的项目,要按照《重要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登记表》进行填报,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办理事项要有记录;对重大事项,确定应当列入研究的事项,要报厅领导集体研究;审批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及时进行公开。《重要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登记表》每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报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四)健全完善农业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种子站、农药检定所、土肥站、植保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其他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特别是集中办理时期也要按照规定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私自开设窗口、不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一经查实,驻厅监察室、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将建议厅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所在单位作出检查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