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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2009)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济政发〔2009〕5号)


  近段时间,我市持续干旱少雨,风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携带火种和易燃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道路等防护林带内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每年2月20日至4月20日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期间严禁游人携带火种进入山林,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清明节期间提倡文明祭奠,反对封建习俗,严禁在林地内及林地边缘上坟烧纸。
  二、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媒体进行森林防火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强化防火措施,加强护林人员和扑救队伍管理,尽职尽责,严防死守,对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视情节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职能部门和成员单位,要完善防火预案,加强督导检查,强化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做好扑救大火的各项准备工作。发生火情立即启动相关工作预案,及时组织扑救,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严格依法治火,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19、66608298。

济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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