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处理困难企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
企业降低支付工资标准,应通过工会组织与职工协商,支付标准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普通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虽然不到20人但占职工人数20%以上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职工大会通报情况,通报裁减的时间、人员数额和被裁减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裁减。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群体性事件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应密切注意本地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的监控,对重点企业做好排查,掌握企业裁减人员的苗头和趋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各部门要制定处置劳动关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反应及时,处置到位。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关于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电〔2009〕3号)和《关于建立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情况快报制度的紧急通知》精神,按时报送《欠薪逃匿和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报表》、《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情况快报表》,及时掌握本地区劳动关系总体状况。
各地工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对本地区劳动争议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对集体劳动争议、规模性的集体裁员和企业主恶意欠薪逃匿等事件,要做到即时上报。在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加大对劳动者正面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对企业的向心力,发扬奉献精神,与企业共渡时艰,共谋发展。
各地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调研,及时掌握情况,引导和督促企业更加关爱员工,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完善管理措施,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纠纷,创建和谐企业,推动企业稳定发展。
联系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王磊,联系电话:0531-86129688
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赵玉玲,联系电话:0531-86075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