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应设立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按照市里的有关规定落实国家、省、市信息服务业项目的配套扶持资金。
(四)调整财政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投向。要逐步调整目前专项资金采用的直接、无偿资助方式和用于奖励的使用结构,每年保证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债权引导资金,以引导的方式吸收各类社会资金采用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形式支持企业,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拔千斤”的作用。
市信息办等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寻找和发现各类项目,帮助需要支持的企业与创投机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等进行项目对接,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对列入引导基金(资金)支持的项目,财政的无偿资助和奖励要优先予以安排。
(五)加大政府信息化项目外包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特别是对硬件和部分通用软件的日常维护应通过服务外包来实现。市信息化外包项目在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地企业。
四、大力扶持信息服务业技术创新
(六)大力扶持信息服务业技术创新。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信息技术应用和软件技术、信息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业研发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总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对列入国家、省级相应专项计划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配套。
(七)鼓励信息服务企业申请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国际资质认证,对通过CMMi3级、4级、5级评估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30万、60万、1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2级、1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5万、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评估、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SAS7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信息服务业企业、以企业为主的产学研合作机构和专业协会,制订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且为第一起草单位的,经认定,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30万、20万、10万元的奖励。
奖励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奖项间的差额部分。
(八)发挥科教资源优势。不断深化信息服务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合作,支持共建研发机构,对组建多种形式的战略联盟、产学研结合的研发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资助。对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不高于投资额30% 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