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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孝感市城镇职工医保结算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孝感市城镇职工医保结算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9]5号)


孝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孝感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结算服务费标准的请示》(孝价费[2008]76号)收悉。为规范医保结算服务收费行为,适当弥补医保网络维护成本以及财政拨款不足,经研究,同意孝感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刷卡医疗费总额的1.5%收取结算服务费。

  医保结算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该中心在收取网络结算服务费时,应当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所收费用只能用于参保单位的网络维护及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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