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09〕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建设基本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海南省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一、总 则
为加快我省职业教育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琼府〔2007〕5号)精神,参照《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省县级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办学规模
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应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每年招生应达到本市县当年初中毕业生人数的30%以上;举办3年制学历班的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其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2000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开展的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每年培训人数应占本市县各类培训任务的60%以上。
三、基本条件
(一)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60亩以上,生均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要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和体育设施。
(二)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要有与教育教学、实习和培训要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中设备总值不少于200万元;要有多媒体教室、电化教室、微机室;有满足教师、学生学习需要的资料室、阅览室和足够图书、报刊,图书资料室藏书不少于2万册,报刊不少于40种。
四、管理体制
(一)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由所在市、县政府管理,实行“政府统筹领导,部门联办,教育协调,一校多功能”的办学管理体制,整合县域现有职业教育与培训资源,建设多个部门职业教育共享平台。
(二)县级职业教育中心(职业学校)可配备领导班子成员3-4名,科级建制;推选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任职资格条件的人任中心主任(兼校长);中心内设教学、学生管理和培训等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