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二)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三)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四)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者参股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的;
(六)投标人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投标人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八)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有关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项目主管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四十八条 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收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客观、公正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与评标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或者合理;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执法监督部门提交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二)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
(三)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四)开标时间和地点;
(五)投标人签到名单;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