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五)不得要挟或者暗示投标人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的承包商、供货商;
(六)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七)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与招标项目相适应;
(三)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财务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挂靠有资质或者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不得租借他人资质证书投标;
(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四)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得在中标后违法转包或者分包工程建设项目。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书面凭证。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开标必须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参加,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二)招标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印鉴的;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未按照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填写字迹模糊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