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必须依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事项进行招标。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必须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二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三十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者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被指定的媒介应当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发布招标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者相关资料;
(五)报名期限;
(六)开标的时间、地点;
(七)其他须知事项。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报名期限不得少于5天。
第三十二条 依法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从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随机选择三个以上资信良好的潜在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在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公布受邀人名单及其相关信息。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报送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并将核准的结果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同时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审批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