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其他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财政、交通、水利、卫生、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监察、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相关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达到本办法规定数额标准的招标项目,必须在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违反
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招标投标工作职责:
(一)按照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规章制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标专家的遴选、评审、回避制度,建立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市、县(市)和行业评标专家库联网运行,监督管理评标专家及评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