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就业的相关政策。北三市、长海县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定级时,在乡镇就业的,可高定2个薪级工资;在市(县)就业的,可高定1个薪级工资。到北三市、长海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参评或破格参评评委会设在我市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减少一项参评条件或放宽一项成果等级;到本市低收入乡镇企事业单位或低收入村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上述待遇外,破格参评专业技术资格时还可减少一项破格条件,技术报告可代替论文;因故没有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一步到位参评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低收入乡镇或低收入村服务满2年的“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人员,其在校期间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均由市和所在区市县财政各按50%的比例代为偿还。在我市低收入乡镇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时,所在单位要优先推荐。
四、积极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8.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鼓励高校将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引入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有条件的高校要建立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训基地,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积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大学生走上自主创业之路。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不超过12个月。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的,开班前按培训计划人员预拨50%培训费,培训合格后50%以上学员办理营业执照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再拨付50%的培训补贴。
9.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我市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财政全额贴息扶持。高校毕业生在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其申请小额贷款的最高额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各承担1/3。认真落实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奖励性补贴政策,对部分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每年依据创业者的经营收入证明、完税证明及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奖励性补贴。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2009年要实现每个区市县都建成一个创业孵化基地的目标,全市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接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达到200户以上。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创业成功率。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多渠道筹集创业专项资金,降低创业门槛,简化创业程序,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