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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学校开展教师资格制度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部分学校开展教师资格制度执法检查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9〕9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全面贯彻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学校管理,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学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各学校贯彻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基本情况,重点检查专、兼职教师持证上岗情况。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由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落实。
  检查采取自查和互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学校先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组织互查。
  三、时间安排
  1.学校自查。自查工作于2009年2月下旬进行。
  各学校2009年2月25日至3月5日对本校教师资格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于3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学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情况自查表》(附件1)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900号305室,邮政编码:200052)。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的基本情况、工作中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困难和矛盾以及相关建议等。
  2.组织互查。互查工作于2009年3月份进行。
  在各学校自查的基础上,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组建检查组对学校进行互查。各检查组将到学校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教师资格证等有关材料、与教师个别访谈或举行座谈会,对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3.检查总结。检查总结工作于2009年3月底之前完成。
  四、检查要求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应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如实进行数据统计,实事求是总结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困难与矛盾,按时完成自查工作,并配合检查组在本校的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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