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落实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相关专题会议,动员部署此项工作。
(二)自查自改阶段(3月11日至3月31日)
以在建工程为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为专项治理工作主体,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违法行为立即整改。自查自改结束后,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报告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登记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月份,省建设厅将组织巡查组对部分市州在建工程现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抽查。
(三)全面排查整改阶段(4月1日至7月15日)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将消防安全作为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集中力量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核实自查自改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下达整改通知,建立登记台帐,督促有关单位逐一整治销案。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实行挂牌督办,逾期不能整改的上报政府挂牌督办。期间,各市州应及时统计所辖县(市区)整改情况,上报《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统计表》,制定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建筑施工现场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演练。省建设厅将在6月份,结合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巡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各地进行建筑工程和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检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7月26日至8月15日)
各地对本地区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验收,及时归纳专项治理的基本情况、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改进的建议,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省厅将组织巡查组有重点的抽查部分地区,核实其检查验收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高度,科学研判本地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形势,突出整治重点、抓住整治难点,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依法整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度,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机构,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切实保持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联合查处力度,特别是对不符合消防规定的设计和建筑材料要坚决整改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