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的,在申请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相同类别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五、资质证书的发放
资质证书统一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建设厅 “窗口”领取。中央在汉和省属企业持单位介绍信直接在省建设厅“窗口”领取。
资质重新核定、延续、升级的企业领取新证书时须交回旧资质证书。
六、关于申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证书变更和资质证书增补事项的办理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报材料的要求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申报程序到原发证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申请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金等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由建设部批准的见附表4,由省建设厅批准的见附表5)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全部原件;
(6)与资质证书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法人身份证、新办公场所证明等)
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行政公章,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并加盖“原件已验”章,报省建设厅 “窗口”受理。中央在汉、省属企业直接在省建设厅“窗口”办理。
2、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省内跨市、州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省内异地变更审核表》;(见附表6)
(2)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出的书面意见;
(3)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异地迁移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注册证书(加盖注册注册印章)、职称证书、社保证明等复印件;
(5)新办公场所证明;
(6)技术装备证明。
证书内容涉及甲级资质和铁路、交通、水利、民航、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须经建设部批准的,还应提交本申报须知中第六条的第(一)中第1点所列的全部材料。
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行政公章,由企业变更后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原件已验“章,报省建设厅 “窗口”受理。中央在汉、省属企业直接在省建设厅“窗口”办理。
3、企业名称变更的材料要求:
(1)企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而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名称变更的,应按[实施意见]的第(十八)条提交申请材料。
(2)企业不涉及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名称变更的,除按照上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等变更”的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一份资质申请表和一份附件。附件材料的内容为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注册证书(加盖注册注册印章)、职称证书及社保证明。
(二)申请资质证书增补(含遗失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申请补办证书的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由建设部批准的见附表7,由省建设厅批准的见附表8)
(3)企业遗失证书原因说明和对企业遗失证书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省级或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的声明及复印件(增补证书的除外);
(4)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行政公章,由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并签批审查后,报省建设厅 “窗口”受理。中央在汉、省属企业直接在省建设厅“窗口”办理。
七、资质证书失效和注销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转正的企业如没有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延续、转正的,视同该企业自行放弃其原有资质,由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声明注销。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由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声明注销。
八、企业出图章
企业出图章的有效期限暂定为二年。因故损坏的可随时申请更换,到期延续的须在出图章有效期届满15日前提出申请,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批审查后,报省建设厅 “窗口”受理,中央在汉、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建设厅“窗口”受理,由省建设厅核准刻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