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所属企业申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须经省建设厅审批的,其《申请表》中装订一份《初审表》,由所属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查后填写盖章。
2、中央在汉、省属企业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表》中装订一份《初审表》,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后填写。
3、涉及水利行业资质的企业,须在《申请表》中另增加一份《初审表》,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水利厅建设处,由水利厅建设处审查后在此表中签署意见。
(六)关于《申请表》和附件材料的数量要求
《申请表》是各企业用企业版的申报软件(该软件可通过“北京建设信源咨询有限公司”网上购买)输入真实、完整的相关信息数据,在确认每一项信息无误后,通过网络申报至“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平台”(以下简称《办公平台》),形成有条形码的表格。
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须报建设部审批的,每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套及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须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套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须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及一套附件材料。
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的,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七)按原[标准]取得暂定级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其暂定级届满前90日内提出转正申请。企业按新[标准]申请资质转正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按[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资质升级所应提交的申报材料要求办理,填写新的《申请表》;按原《标准》申请转正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仍按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相应要求办理,填写原《申请表》。
(八)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如实填报《申请表》和提供真实的申报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字,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申请表》填写不规范、缺少营业执照、社保证明、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九)关于社保证明材料的要求
社保证明材料是指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行政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见附表3)和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
三、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电子数据的要求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核定、升级、增项、延续、变更及增补证书的,应先将电子数据上报《办公平台》,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身份识别锁,通过管理版软件对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申请工作进行网上初审,初审合格后,再将企业的电子数据通过软件平台报至省建设厅管理平台;中央在汉、省属企业直接通过企业版软件上报至省建设厅管理平台。
当纸质材料报至省建设厅时,经省建设厅“窗口”受理人查阅“办公平台”,确认企业的电子数据已上报成功后,方可受理登记。
四、审核审批程序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核、审批实行限期办理,受理部门按受理批次集中组织专家进行初审,省建设厅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审
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材料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湖北省建设厅网站(网址:www.hbsjst.gov.cn)予以公示,并准予企业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述及补充材料。
(二)复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述及补充材料审查盖章后,交省建设厅 “窗口”;中央在鄂、省属企业直接将申诉及补充材料交省建设厅“窗口”。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述及补充材料进行复审。
(三)核准
经专家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分别按报建设部审批和省建设厅审批两个程序办理:
报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由省建设厅将审查意见、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建设部;由省建设厅审批的资质,经省建设厅做出批准决定后,在省建设厅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
(四)经初审、复审仍未核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的资质, 由省建设厅“窗口”书面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在汉和省属企业;并退回企业的申报材料。同时企业在申报材料退件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再次申请相同类别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资质转正、延续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