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9]1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勘察设计企业服务,我厅制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联系。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
一、资质申请
1、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按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0号) “以下简称[规定]”、《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8]8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勘察设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负责勘察设计资质的申报受理工作。
2、工商注册地在市、州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次审查,对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具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个人业绩材料等进行核查后,报至省建设厅“窗口”, 省建设厅“窗口”不再对初审部门已同意的申报资料核验原件。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新申报资质企业的办公条件、设备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在书面报告中明确考察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中央在汉、省属企业新申报资质的,由省建设厅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3、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中央在汉企业、省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和省级相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在汉企业、省属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直接报至省建设厅“窗口”,由省建设厅“窗口”核验附件材料原件,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核验人签字”一栏处签字。
对注册地不在武汉市的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申报勘察设计资质的,可向注册地所在的市、州建委提出资质申请,也可通过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报至省建设厅“窗口”。
4、因《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尚未修订,除[实施意见]另有规定外,工程勘察资质的有关申报材料要求仍按建办市函 [2006]274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要求办理。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附件材料;
4、《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信息确认表》(见附表1)
经建设部审批的须另增加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
(二)中央在汉企业、省属企业向省建设厅申报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附件材料;
4、《企业资质证书打印信息确认表》;
经建设部审批的须另增加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
(三)企业在申报纸质资质材料的同时,按照模板格式要求,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的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填写完整,经核对后随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作为公示时的企业基本信息上网公示。
(四)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应按[实施意见]的第(十八)条提交申请材料。
(五)关于《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以下简称《初审表》)的要求
1、市、州所属企业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须经建设部审批的, 其《申请表》中应装订二份《初审表》,第一份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后填写,第二份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查后,在《初审表》中详细填写:综合指标、人员指标、业绩指标、诚信记录、核验意见等,并在核验原件“核验人签字”一栏处签字,在初审部门一栏处填写明确的意见并加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