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报告的通知
(鲁煤传[2009]20号)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有关配套规定实施以来,大部分单位能够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及时报告煤矿事故。但是,仍有少数单位还不能按时上报;2月19日22时40分,泰安市红旗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时至23日8时30分才报告省局;2月28日4时30分,山东东山古城煤矿有限公司2103皮带顺槽延长段发生一起矿震,死亡1人,轻伤5人,时至3月1日12时5分才上报省局;这两起事故都存在迟报等问题。为严肃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等规定要求,坚决克服侥幸心理,严格落实事故报告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煤矿事故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矿事故报告工作。
二、严格事故报告时限。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一般事故要在1小时内向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报告。按照煤矿监管关系,逐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省属煤矿、省生建煤矿和市属煤矿上报省局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县属煤矿、乡镇煤矿不得超过5小时。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直接向省煤炭局报告。
三、规范事故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内容以《山东省煤矿死亡事故报告单》(附件)的形式书面上报。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告事故概况,并及时跟踪事故报告,续报事故抢救进展和人员伤亡变化情况,直至事故抢险工作结束。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时,如:伤亡人数、遇险被困人数、下落不明人数、事故类别等发生变化,要及时补报。
四、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时限、程序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要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煤矿事故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凡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