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拟制定、修改的规章项目(6件):《浙江省金华双龙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由金华市政府起草)、《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起草)、《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修改起草)、《浙江省狩猎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起草)、《浙江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局修改起草)。
(四)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方面拟制定、修改的规章项目(9件):《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修改起草)、《浙江省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起草)、《浙江省公路车辆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起草)、《浙江省桥梁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起草)、《浙江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起草)、《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起草)、《浙江省民用航空飞行环境保护办法》(由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办、省安全监管局、省机场管理公司起草)、《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由省气象局起草)。
(五)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方面拟制定、修改的规章项目(7件):《浙江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起草)、《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由省文化厅起草)、《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办法》(由省教育厅起草)、《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由省卫生厅起草)、《
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由省人事厅修改起草)、《浙江省非通常宗教管理办法》(由省民宗委起草)、《浙江省地方志工作办法》(由省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起草)。
(六)在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方面拟制定的规章项目(5件):《浙江省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起草)、《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由省监察厅起草)、《浙江省行政问责办法》(由省监察厅起草)、《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由省法制办起草)、《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由省法制办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