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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09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

  (六)为加强废弃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浙江省废弃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起草)。
  (七)为规范和促进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利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发展现代农业,制定《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及利用办法》(由省农业厅起草)。
  (八)为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利用和管理,促进对污水的集中式处理,改善城乡环境,制定《浙江省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起草)。
  (九)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活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修改《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由省经贸委起草)。
  (十)为有效保护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起草)。
  (十一)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保障收费公路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起草)。
  (十二)为促进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强化地方标准实施监督,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制定《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由省质量技监局起草)。
  (十三)为规范实验动物科研活动,促进实验动物科研成果开发应用,保护实验动物资源,制定《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起草)。
  (十四)为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制定《浙江省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由省法制办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起草)。
  (十五)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制定《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法》(由省卫生厅起草)。
  (十六)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村住房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制定《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起草)。
  (十七)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起草)。
  (十八)为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修改《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由省建设厅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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