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有关区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修缮工程的实施。
(二)明确相关政策。
1.道路修缮工程项目计划由各区政府提出,市城管办负责审核,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城管办会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道路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城管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2.按照特事特办、手续照办、效率优先的原则,将道路修缮工程涉及的道路(占)挖掘、交通组织、改善方案、临时排水许可、绿化迁移、环保许可等行政许可纳入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理。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指导工作,协助各区推进道路修缮工程的实施。
3.纳入道路修缮计划的主、次干道,其道路红线范围内部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道路红线范围外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1:1的比例分担。财政支出部分列入当年城市管理维护资金计划,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落实。有产权的建筑物立面整治所需资金按照“谁家孩子谁家抱”的原则由产权单位承担。
4.公交候车亭、公共自行车服务亭、报刊亭等城市家具改造及窨井提升经费按照“谁家孩子谁家抱”的原则由各相关单位承担。
5.道路修缮工程资金拨付方式及拨付程序参照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相关政策执行。
6.道路修缮工程原则上免交工程涉及的绿地占用(借用)、苗木补偿、占道挖掘以及因市政工程需要迁移综合管线等费用。工程实施单位必须根据相关要求和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绿化恢复和路面修复工作。
7.市、区两级财政应确保年度资金的配套落实,并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最终决算依据,以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 理。
(三)加强工程管理。
1.切实落实“四问四权”。在前期调查中,各城区修缮办应与各相关社区进行对接,做好立面修缮、道路修复等的民意调查工作,切实解决市民群众的实际困难。
2.为确保工程质量,市、区两级修缮办应加强对工程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重点把好设计审查、工程进度、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关,并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调整标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调整的,须经设计、监理单位签证,并得到原项目批复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道路修缮工程完成后,由区城管办组织市、区相关部门和社区代表、居民代表,按照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3.对工作质量较差、工作不到位的设计、监理、施工、中介审计单位,由各区修缮办报市修缮办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由市建委负责与该单位的资质升级审查和信用档案挂钩。对被通报批评的设计、监理、施工、中介审计单位,各区和建设单位应依法提前中止与其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其退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