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可由单个或多个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申报,其他普通专科(专科医院除外)和亚专科基地均以临床科室为单位独立申报。申报材料以医院为单位在每年3月或10月统一报市毕教委。
市毕教委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结论。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形式审查
普通专科基地由市毕教委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亚专科基地由卫生部毕教委和市毕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实地评审
市毕教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普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普通专科基地进行实地评审,并将通过的普通专科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毕教委备案。卫生部毕教委和市毕教委组织相关专家,依据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亚专科基地进行实地评审。
(三)评审等级和再申报
专科基地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专科医师资格;基本合格的基地应根据评审结果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然后申请复评;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自评估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再申报。评审结果应在正式受理后的60个工作日内出具。
(四)公示
市毕教委将评审结果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毕教委说明理由或提出复查申请。
亚专科培训基地的公示按卫生部文件执行。
(五)再认定
专科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一般为五年,五年后需重新评定。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一年提出再认定申请,市毕教委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作出再认定的结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毕教委应加强对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和培训基地的监督管理。对认定工作中评审专家不遵守评审纪律和不按评审规定及标准进行评审的,市毕教委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和评审结果,并在卫生系统内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加强自身建设。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和市毕教委可即时终止评审,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
第十四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毕业生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院及临床科室不得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对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单位,将在系统内给予通报,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