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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1、具有满足专科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
  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能提供医学电子文献库及网络检索系统;
  4、是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具有三年以上承担临床医学教学工作的基础,能完成临床教学任务。
  (三)组织管理
  1、有院级领导分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职责分工明确;
  2、成立专门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条件
  1、能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2、能给住院医师提供一定的生活福利补贴。
  第八条 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1。
  (二)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
  (三)普通专科基地应设置能满足卫生部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亚专科基地所在的临床科室能够满足卫生部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相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组成,符合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基地标准要求。
  (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卫生部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培训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应为本院人员,不得由外院专家兼任,同时应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机构
  上海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毕教委”)组织认定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毕教委”)和市毕教委共同组织认定亚专科培训基地。
  第十条 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院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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