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卫科教〔2009〕3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各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临床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制定了《上海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市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2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院校毕业生以住院医师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规范化培训场所,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普通专科基地)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亚专科基地)两类。
第三条 培训基地设置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内。
第四条 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和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五条 本培训基地认定办法适用于新申报培训基地。已经卫生部认定的培训基地自然成为上海市培训基地。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
1、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及相应的专科学科水平。
(二)教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