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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利用车辆、船舶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局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4日)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利用车辆、船舶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
(沪工商广〔2009〕54号)


各工商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2009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第五条第二款的授权,市工商局对利用车辆、船舶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涉及妇产科、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肛肠科专业以及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上述科目、专业字样和“男子”、“女子”字样的医疗广告。

  二、涉及治疗性传播疾病、改善和增强性功能、避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涉及性生活用品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广告。

  三、涉及性生理卫生以及过度暴露女性胴体、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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