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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小企业振兴计划》的通知

  对有固定住所,在城市企业中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农民工,可转为城市户口。
  25、中小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残疾人(不含已享受残疾人就业安置政策的人员)等就业条件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意见》(唐政函〔2009〕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26、各级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鼓励全民创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训,节能减排、吸纳就业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收入增幅。
  用足用好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八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新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实转”、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优惠政策,以及国家对特殊行业、特殊困难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并通过制定高效快速简便的操作办法,尽快落实到企业。
  27、大幅降低投资成本。改革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职工在职期间企业缴费比例,职工退休后企业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对除专项法律法规明确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公司、列入重点监管行业或监管对象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公司外的企业年审可免交审计报告,信用良好企业更可享受免审待遇; 企业股权质押登记费、自主创业工商管理费、农民个体经营管理费等工商行政性收费一律减免;新办中小企业或现有中小企业增加投资进行技术改造,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减半收取;中小企业在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凡商贸流通服务型企业、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举办的加工型劳动服务企业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农村举办企业吸纳返乡民工就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28、创造优良的政务环境。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重新认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对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业监管的,实行登记备案,由备案部门实施跟踪管理;对依法需前置审批的,按法规规定执行,但前置审批单位必须按政务承诺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批手续。
  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唐山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服务热线与后台体系,提供及时、准确、便于操作的工商、税务、劳动保障、融资、技术创新、市场拓展、人力资源等专业信息,并联通相关部门及时办理用户需求,为全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一站式服务,使资本与企业项目实现“无断点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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