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每个县(市)规划50亩土地用于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和创业辅导活动进行支持。
四、优化中小企业要素配置
9、明确土地政策支持。凡在我市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为大项目协作配套,综合利用工业废物,开发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各类中小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省和市县规定的土地征用优惠政策。
灵活的供应中小企业用地,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租赁等流转方式灵活供地,根据产业类型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降低中小企业用地成本。对中小企业利用闲置低效土地进行生产和发展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重点企业实行相对倾斜政策,优先安排土地。
对我市重点推进的产业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帮助办理报批手续,切实保证项目供地需求。民营中小企业参与城镇基础设施、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开发建设,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并支持申报省重点项目,争取用地指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协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新征用地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费用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占用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外,其他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盘活利用存量土地。采用“腾笼换鸟”办法,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土地、空心村闲置宅基地进行创业,对无特殊要求的企业项目首先使用存量土地。对低于规定标准变相圈占土地的坚决核减用地面积。对批而不用的土地,坚决依法收回使用权。
10、经省级认定符合标准的商业零售企业,不再实行峰谷电价。对商业企业用水(洗车、非大众桑拿、洗浴等特种行业除外)与工业用水实行同价政策。
五、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11、大力发展创新型中小企业。经认定符合国家扶持标准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类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年度起,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以专项补助方式,前两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给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创投公司投资种子期企业,参照其所投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研发补贴;成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