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集中治理(5月30日前)
经过普查摸底、分类建档,各县(市)、区对所属的有关企业分别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治理:
1对擅自建设自备电厂的企业或变更审批内容改变燃料的电厂,要按照规定,由发改委、工促局责令企业限期申请补办基建手续或审批手续。补办手续期间,这些电厂必须停产整顿,待手续补办齐备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2对不经批准擅自向高危企业转供电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工促局、电业局按照《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供电网络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的县(市)、区,从达到该条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转供电线路的切改工作。因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对一时难以完成切改线路的接受转供电的高危企业,由电力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补办转供电手续。
3对煤矿使用单电源供电,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属于重大安全隐患,应停产(建)整顿。
4对化工企业供用电是否构成用电安全隐患,由当地政府组织电业局、工促局、安监局和有关企业依据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认定,并提出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案。对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督导整改落实。
5对企业是否配备应急电源,依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意见》的规定,电力企业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行业范围及用户负荷特性,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工促局、电业局监督执行。
(五)检查验收(2009年6月)
集中治理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专项治理的各项要求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治理工作中遗漏单位和安全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问题,并将专项治理行动排查、治理及验收情况于2009年6月10日前,以书面材料上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治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高危企业供用电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