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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企业开展用电安全隐患和违规发电转供电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全市高危企业、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和列入省电力公司的统计表的企业。

  (三)治理内容

  1应采用多电源供电的企业,采用单电源供电的。

  2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而未配置或配置电源容量不足的。

  3擅自向高危企业转供电的。

  4违规建设自备电厂且孤网运行的。

  5自备电厂擅自改变发电燃料的。

  四、治理目标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长效管理措施落实。

  (二)高危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有序,现场安全巡查制度执行严格,法人代表和其他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三)高危企业在电源供电、应急电源配置方面,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四)对进行转供电的企业和接受转供电的高危企业,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五)自备电厂建设必须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消除自备电厂擅自改变燃料的现象。

  (六)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实现企业生产安全有序。

  五、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动员部署、企业自查、调查摸底、集中治理、检查验收5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9年3月1日前)

  各县(市)、区,各有关企业要根据这次专项治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通过召开会议,广泛动员,周密部署,责任落实。要广泛开展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为扎实搞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二)企业自查(3月15日前)

  各有关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自查,通过自查找准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各项安全制度。

  (三)调查摸底(4月15日前)

  经各企业自查,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属的相关高危企业进行普查摸底,分类登记建档,切实掌握底数。通过普查和企业自查,制定出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治理工作措施,组织实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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