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高危企业、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和列入省电力公司的统计表的企业。
(三)治理内容
1应采用多电源供电的企业,采用单电源供电的。
2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而未配置或配置电源容量不足的。
3擅自向高危企业转供电的。
4违规建设自备电厂且孤网运行的。
5自备电厂擅自改变发电燃料的。
四、治理目标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长效管理措施落实。
(二)高危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有序,现场安全巡查制度执行严格,法人代表和其他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三)高危企业在电源供电、应急电源配置方面,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四)对进行转供电的企业和接受转供电的高危企业,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五)自备电厂建设必须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消除自备电厂擅自改变燃料的现象。
(六)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实现企业生产安全有序。
五、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动员部署、企业自查、调查摸底、集中治理、检查验收5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9年3月1日前)
各县(市)、区,各有关企业要根据这次专项治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通过召开会议,广泛动员,周密部署,责任落实。要广泛开展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为扎实搞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二)企业自查(3月15日前)
各有关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自查,通过自查找准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各项安全制度。
(三)调查摸底(4月15日前)
经各企业自查,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属的相关高危企业进行普查摸底,分类登记建档,切实掌握底数。通过普查和企业自查,制定出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治理工作措施,组织实施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