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高危企业开展用电安全隐患和违规发电转供电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
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省安监局、发改委《关于在全省高危企业开展用电安全隐患和违规发电转供电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冀安监管二〔2009〕9号)精神,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高危企业开展用电安全隐患和违规发电转供电专项治理行动。现结合全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指导,以电力行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政策为依据,以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等高危企业供用电为重点,以遏制伤亡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依法督促、彻底整改高危企业供用电各类隐患,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领导责任,努力构建高危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高危行业用电安全管理规范化、合法化,确保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步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电力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指导、督导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安监局、发改委、工促局、电业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发改委、工促局、电业局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行动的进展并具体组织实施督查。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具体抓好本地区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治理原则、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属以上企业由市组织排查治理;县属以下企业由各县(市)、区组织排查治理。
(二)治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