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我省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分别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根据测算的补贴资金规模,及时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将50%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市)、区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账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由当地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3月中旬前,核实汇总本地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进行初审汇总。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20日前,将初审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