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日
石家庄市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实施期间为4年。
(二)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
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资信状况良好;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配送能力覆盖本省所有县(市)、区;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所有县(市)、区,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
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必须具备独自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三)补贴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招标确定产品具体型号及销售最高限价。
(四)财政补贴政策及补贴资金负担。对农民购买的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国家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二、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