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规范的方式和步骤
本次清理规范收费和基金工作,按照清理项目所属部门(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安排,对所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在收的收费和基金进行认真清理。各级各部门对涉及的收费和基金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并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表》。市政府各部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3月16日前将清理结果和清理表一并送市财政局主管业务处。各县(市)、区政府向市财政局上报清理结果和清理表,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政府所报清理结果和清理表,并逐项提出保留、取消、停收(征)、降低标准、归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初审意见,形成专题报告和汇总表,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3月30日前报市政府。
附件:2-1石家庄市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2-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表(略)
2-3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表(略)
附件2-1:
石家庄市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韩金山 市收费管理局副局长
电话:86689323 13383216190
副主任:张彬 市财政局综合处处长
电话:86687647 13513219083
魏栓来 市收费管理局收费处长
电话:86689467 13503292258
成员:林琼 李德瑞 张桂桦 史军
电话:86689403 86689322 86687661 86688583
13073151860 13582181477 13333019869 13091093938
附件3:
石家庄市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以外的,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制定的,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或歧视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同一性质、重复设置或依托政府职能设置市场准入壁垒,造成多家交叉收费的收费项目,予以调整合并。
(三)收费单位违反经营性收费自愿有偿原则,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予以纠正。
(四)按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偏高的,予以降低。
(五)对已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清理规范的重点
一是带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二是依托政府行政手段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三是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办公室设在石家庄市物价局经营收费管理处。
各县(市)、区(含扩权县,下同)政府,可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全市统一的步骤、阶段,做好本县(市)、区的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
五、方法步骤
本次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3月6日-3月23日)。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的中介组织、其他有关组织和相关单位,对照清理规范的范围和重点,对截止目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逐条逐项进行认真清理,清理结果和清理意见写出报告,并填写《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表》,加盖公章后(同时报电子版)于3月20日前报送市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办公室。具体要求:市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和下属单位(包括社会团体等)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范清理;市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范清理;中介机构(包括评估、仲裁、公证、认证、检验、鉴定、律师、会计、专利、商标、企业登记注册、税务、报关、鉴证、职业介绍等)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发放资质的部门负责规范清理;金融、证券系统、邮政、电信系统、铁路、公路交通运输系统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系统主管单位负责规范清理;其他独立组织或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部门负责规范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