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09年本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法规〔2009〕37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有关单位:
2009年,50万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被继续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为把该项目办实、办好,按照市政府“尽早启动,加强督办,扎实推进”的要求,现就做好2009年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以建筑、化工、交通运输、船舶修造、金属冶炼、电力、机械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兼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做到培训后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技能,降低农民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二、培训任务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抓紧启动2009年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培训任务(人数分配见附件)。
总体培训进度为:第一季度5万;第二季度20万;第三季度15万;第四季度10万。
三、培训要求
严格按照《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沪安监管法规[2007]52号),坚持“五个统一”进行组织和实施,即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时间、统一考核和统一证书。
四、培训管理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应当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加强动态指导和全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3月10日前,将实施计划方案以及培训机构等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开展工作。
农民工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培训过程中要做好统计归档工作。培训机构应当通过安全培训考核网络系统于每月底按要求上报每月培训发证的相关数据。
五、培训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