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累计违规费用或违规数量超过责令整改情节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受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理,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

  (三)采取伪造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采取非法手段套取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

  (五)将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提供给其他医、药机构使用的。

  (六)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六条 零售药店或连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负直接责任的零售药店及连锁经营企业或直接责任人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及连锁经营企业,自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的连续3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得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

  连锁经营企业申请的零售药店不如实注明“直营”或“加盟”标识的,一经查实,按此项规定处理。

  (二)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三)同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原定点零售药店停业或关闭后未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定点零售药店发生地址迁移、停业装修或被撤销、关闭等情形,应当在1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上变更情形逾期不报的,期间参保人购药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连锁经营企业直营的定点零售药店因原地址不能继续营业,在距原地址1000米范围内进行地址迁移,从执业地址迁移之日起3个月内,办齐相关有效证照,并正常营业,经现场考查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且距其它定点零售药店步行距离300米以上的,保留定点资格,给予办理地址变更手续。但在协议期内仅准予办理一次地址变更手续。发生地址迁移后未按规定报告或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在3个月内未恢复正常营业的,给予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